破產企業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要在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時間內去申報債權,但是我們現實中債權人由于通過各種形式各樣的原因而錯過申報期限,那么中國此時債權人會面臨哪些發展不利影響后果?該怎么辦呢?北京法律咨詢網將在下文為你詳細分析。
一、債權人如未能按時提交債權,將面臨以下不利后果:
1.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期限的,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全部程序性權利,包括破產清算程序知情權、召集會議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其他方案的表決權、債權抵銷權、對債權人陳述的異議權、選舉和被選舉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權利、監督管理人的權利、變更程序的權利等。
2、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工作期限,已分配的財產信息不對其補充責任分配。即便其在破產公司財產以及最后通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資源分配。
3、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還應當承擔審查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本辦法所涉及的費用,以按照破產程序申請的債權審查確認實際發生的費用為限,不得按照審理訴訟案件的法院標準收取。
二、如果你錯過了提出索賠的最后期限,你如何補救?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
1、補充申報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
企業財產分配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當調整公司財產分配方案,將債權納入清算范圍。
在企業財產分配結束前作出補充申報的,企業仍應當支付賠償金。但是,對逾期債權人的償付應當排在其他申報債權人之后,逾期債權人的權利應當用剩余財產清償。
企業在財產分配后進行補充申報的,只能在企業未分配財產中依法補償。
2、要求賠償。
如果清算組未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可以進行通告和公告導致企業債權人之間沒有申報的,根據《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即使在公司共同財產利益分配完畢后,債權人仍有權要求我們公司通過股東返還從公司發展取得的剩余財產以清償其債權,并要求清算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組知悉債權的存在,未書面通知債權人,致使債權人未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履行債權申報期限的,只要債權人不能從公司得到清償或者不能得到足額清償, 有權向清算組成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以上是北京法律咨詢網為大家整理一下,就錯過了破產申報的截止日期,你能不能歸還欠款? 該怎么辦? 我希望我能給你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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