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人咨詢,我家目前正在拆遷,但補償太少,我不同意,也沒有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然后房子被當地政府部門拆除,現在該怎么辦?事實上,類似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征用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你就會知道的。?
案情簡介
劉先生是湖北省恩施市利川市的一名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所房子。他依法申請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個人建設用地許可證。房屋面積80平方米。2012年5月,當地市政府發布了《村集體土地征用公告》,劉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公告規定的征用范圍內。2017年5月20日,當地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交出房屋的決定》,責令劉先生在5天內交出土地。逾期后,國土資源局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6月12日,有關部門發出《強制拆遷通知書》,責令劉先生在2017年6月12日前拆除房屋,并將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全部拆除。逾期不履行的,有關部門將強制拆除,造成的損失由劉先生自行承擔。第二天,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劉先生的房屋。有關政府部門沒有給劉先生留出任何準備時間,損害了劉先生房屋內的大量物品和財產。絕望中,劉先生咨詢了律師,委托律師保護他的權利。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審判中,被告當地有關部門主張劉先生的土地和房屋已被國土資源局依法征用,劉先生拒絕履行利川市國土資源局的征用決定。答辯人限期強制拆遷只是一種程序性行為,對原告的實體權利沒有實際影響。?
判決結果
最后,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觀點,作出了判決:一是確認地方政府部門強制拆除原告劉先生的房屋是違法的;二是責令地方政府部門賠償原告資產損失705345元。?
北京拆遷律師分析??????
首先,當地土地研究所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表明原告劉先生逾期不履行交出土地義務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后,原告交出土地時,被告政府部門未向當地土地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作出強制拆遷通知,明顯違反了原告房屋組織劉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受害人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有權獲得賠償。因此,被告政府部門應當賠償原告因拆遷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執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程序的,可以直接剝奪被征用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侵犯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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